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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效力問題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公司章程可對股權轉讓另行作出規定,實際上賦予股東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的權利。但《公司法》未就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與法定限制不一致或相沖突的情形下如何協調和處理,當事人違反公司章程限制的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的問題作進一步規定。公司章程可以限制的范圍很廣,但限制必須符合立法目的和法律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限制不得過于嚴格,不能造成股權轉讓極度困難或根本不可能,更不得禁止股權轉讓。公司章程雖未直接規定禁止股權轉讓,但通過其它條件和程序的設置,使股權轉讓不能實現,這屬于變相禁止股權轉讓自由,應認定無效。公司章程可以作出嚴于《公司法》限制條件的規定,但不能寬于或低于新《公司法》設定的條件,《公司法》設定的限制性規定是一種基本要求或最低條件,公司章程限制嚴于《公司法》規定,依公司章程的轉讓也即滿足了《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允許公司章程制訂較《公司法》嚴格的股權轉讓限制條件,可以更符合公司實際,更有效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低于法定限制的公司章程規定不利于公司人合性的維持,也不利于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保障,特別是弱勢股東利益的保護。因此,公司章程限制股權轉讓的條件,不得低于《公司法》法定條件,低于法定條件限制的公司章程規定條款不能確認為有效。此外,公司章程的限制必須公示才能對抗第三人。
股權轉讓既要符合《公司法》規定又要符合公司章程限制性規定,方發生效力。違反公司章程限制,相對于公司而言不發生法律效力,公司得以股權轉讓違反公司章程規定進行對抗,可拒絕股權登記要求并拒絕受讓人行使股權。但對于轉讓協議雙方,不能以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為由主張協議無效,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權轉讓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有效,受讓人可根據合同的責任條款追究轉讓方的違約責任。